强化舆论监督推进反腐倡廉

·曾金榜·


  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要建设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包含了执政党履行政治职能的方方面面,其中,新闻舆论的公开与透明,公正与监督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范畴之一。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它是任何政治体制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一种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是反腐倡廉、政治文明的一大体现,是广大人民群众评论政治与社会的一大喉舌与明镜。所以,如何重视、加强、改进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已成为国人所一再关注的一大难题与热点。近年来,加强舆论监督,勇于听取批评之声,正在逐渐成为我国各地党委政府的自觉行为。如:海南省已经出台了《关于舆论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配合新闻媒体展开舆论监督。时至今日,媒体的公开与透明、公正与监督已经是万民注目、迫在眉睫、亟待用心抓好的一件大事要事。本人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肝胆相照”的民主党派之一成员,从真正维护共产党在新历史时期的执政地位出发,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党领导决策及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作参考。


  一、应当正视和敢于剖析当前新闻舆论监督难、不到位及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新闻舆论的民主化状况确有明显改观,并取得一定成效,这是毋容置疑的。然而,舆论监督仍然失之于软、失之于轻,有的地方存在“新闻媒体有声说不出,人民群众有气没处出”的情况,各种腐败滋生蔓延,屡禁屡发,“前腐后继”——在经济领域、道德领域、政治领域乃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也都存在着各种不同程度的腐败行为。其中原因很多,但新闻舆论监督失衡、失力却是腐败现象难以禁绝的症结之一,究其原因不外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我国《新闻法》迟迟未能出台,人们盼望已久的《新闻监督法》至今也未能颁布,导致新闻舆论监督无法可依,成为一大空档与“软肋”,似有若无,更难强化。权力与监督是“天秤”的两端,权力重、监督轻,自然就失去平衡,监督无法可依是最大弊端。


  二是“新闻导向”存在偏差。所谓“导向”指的应当是涉及国家安全及党内机密的事,务必加以导向性管束,以确保国家民族安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及政治安定与社会稳定,这是应当把握的正确导向。但在舆论导向中,往往存在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偏向,少数领导人,往往以“导向”为借口,把本来应当加以监督与曝光的经济领域、道德领域、作风领域及各行各业中存在的腐败行为,也以所谓的“导向”,给予导往不放,深怕“家丑外扬”,形成腐败“保密论”,这不能不说是新闻领域里的一大误导。


  三是由谁来抓新闻舆论监督,不明确、不落实、不到位。在舆论监督上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表面文章多、实际内容少;口头号召多,落实行动少;零敲碎打多,系统监督少。对新闻舆论监督好像谁都管、谁又都不管;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说的重要,做的次要,难以形成一个强大的、系统的、有力的舆论监督体系,舆论监督的缺位,成为一大时弊。


  四是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应有职能难以履行,正当权利难以保障,也直接导致了监督的失力,据了解,“采访难度大,缺乏安全感,社会阻挠多”,是舆论监督的一大困惑。应该肯定,许多新闻单位、新闻记者都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有强烈的正义感与责任感,他们面对各种腐败行为与社会弊病,很想以自身的良知与职责,进行干预——给予公开曝光与评判,但压力重重,既有来自上方的压力,又有当事人的压力,还有来自“社会圈”的压力,各地新闻记者因坚持正义、曝光腐恶而遭受指责、打击报复乃至暴力干预的事时有发生,“穿小鞋”更不足为奇,严重挫伤其监督积极性,妨碍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应当从思想政治上高度重视并认清当前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独特性、威慑性、实效性


  许多有识之士认为,我国现行各种监督机构不能说不健全,如党内有纪委监督,行政有监察监督,还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等,可谓监督机构齐全,设置有方。但由于多种原因,仍然存在着“权力硬”、“监督软”,难以监督、无法监督及监督流于形式等弊端,反腐倡廉工作举步维艰。当然,惩治腐败这一重大问题,应当通过政治体制的逐步深化改革及民主化进程的加快而逐步加以解决,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这里仅就如何提高对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阐述如下:


  第三届“新闻与法”研讨会认为:新闻舆论监督需要三盏“长明灯”:即立法的规范与保障,司法的理性与宽容,媒体的自律与公允。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新闻媒体应当成为人民的喉舌。然而,由于宪法对此没有量化、细化与强化,加上《新闻法》迟迟未能出台,新闻舆论监督实际上成了一块“软豆腐”,难以操作、无法操作,现在应当是切实加强这一工作的时候了。


  有关专家认为:“新闻媒体是社会良知的体现,曝光和公开性是媒体的本能,也是反腐斗争的利器,”它具有以下独特优势;一是不受地区、行业和领域的限制,可以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扫描,“一鸣天下知”;一是新闻干预迅速,有很强的时间性、警示性、威慑性、效应性,一旦干预,全民皆知;三是社会成本低廉,不必兴师动众,不必破费大笔钱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的独特优势。各级领导对此应有充分认识与共识,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有实际行为到位,才能真正把新闻舆论监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从理论上看、从现实上看、从民意上看、从法治上看,它都具有不可否认的重要性、独特性、威慑性、实效性。重要性重在唤起全社会的良知;独特性独在有声有形有影,看得到、摸得着,不可替代;威慑性威在众目睽睽,有“泰山压卵之势”;实效性实在真实、实在跟踪、实在见效、实在警示。所以,不论从我国国情、社情、民情、法理及深层反腐、防腐的高度看,举新闻舆论监督之力,乃治国安邦之一大重头戏,实可取可强,不可不取,不可不强,对此应有见识与共识。


  三、切实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对策探讨


  一是要解决新闻舆论监督由谁负主责的问题。在调研中各界人士共同认为:按照新的历史时期的社会合理分工,政协和民主党派应当按照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自身职能,突出与强化“民主监督”职能,尤其要突出与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有关专家指出人大重在“立法”,政协与民主党派重在“立论”,更应在监督上独树一帜,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大主要职能来抓。政协及民主党派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可望有一定的超脱性、代表性、广泛性、实效性及不可替代性。因此,建议各级党委做出明确和具体规定,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充分发挥各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作用,使其做到有位、有责、有权、有效监督,同时与其它各项监督形成合力。


  二是要抓紧制定我国《新闻法》,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不能久拖不决、无所作为。在《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各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快制定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新闻监督法》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哪些领域属于党和国家机密不能监督,哪些领域属于必须公开监督,要量化细化,以便依法进行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


  2003年5月,四川省内江市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内容外,任何机关、单位和团体的公务活动都必须接受舆论监督,任何人不得干预舆论监督,把党政工作与舆论监督实施全面对接、全程监控,这对反腐倡廉无疑是一有力举措,其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三是在《新闻监督法》的法定范围内,让新闻单位与新闻记者能够切实有效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在具体实施中做到四个坚持:(1)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2)坚持广泛的社会舆论效应,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3)坚持“四管齐下”:即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四媒体一起行动,形成反腐倡廉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4)坚持新闻追查制度,可借鉴安徽省的作法,建立起新闻曝光案件的跟踪追查制度,依法追查各种腐败案件的审理与处理结果,让人民群众公开评判,以警示社会,真正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是建立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政协、民主党派和新闻工作者对腐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不受干扰与侵犯,让其真正按照自身职责范围,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为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应通过立法与司法行为,建立相应的“舆论监督保障机制”,并制定“实施细则”,给予公布施行。凡对政协和民主党派及新闻单位与个人在行使舆论监督中遭到打击报复的,必须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其正当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


  “舆论舆论,体现公论”,“监督监督,体现民督”,“舆论监督,独具一格,应当成为举国上下特别是对外窗口城市——厦门市的一大反腐之招和文明之招。”


  (注:本文刊登在2005年6月6日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信息专报》,专报何立峰书记、张昌平市长、洪永世主任、吴凤章副书记、陈修茂主席、黄杰成副书记及宣传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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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5月29日
所属分类: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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