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牵头成立业委会,究竟是进步还是倒退?

政府牵头成立业委会,究竟是进步还是倒退?

新修订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规定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是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责任主体,作为一级政府机构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该牵头成立业委会。还详细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首套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包括业主清册、物业面积及出售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后6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开发商要么阻挠业主委员会成立,要么成立一个由其控制的傀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物权法》本来赋予业主,也就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完全的民主管理物权范围内公共事务的权力,然而在我们这个国家,民主一直是难以推行的东西,业主的主人权利受到了出让人开发商的玩弄,和“全托保姆”物业服务机构的强取豪夺。法律要求政府给予指导和协助,结果是多数基层政府“指导”开发商和物业服务机构“如何掌控业主委员会”去了,“协助”开发商和物业服务机构巧取豪夺业主的资产和资金去了。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是对众多开发商和物业服务机构侵犯业主所有权的刑事制裁问题。一个小偷偷上几百块钱就有牢狱之灾,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机构侵占业主百万千万,只要摆平地方官员,照样吃香喝辣。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调由开发商集权走向地方政府官员集权,应该是物业民主管理上的倒退。

有人说:业主委员会是中国人学习民主管理社会的课堂。在我们这个封建思想浓重的国家里,家庭内部所有权和官员控制的国家所有权难以受到外来的侵害,而集体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公有或者共有所有权是最最容易被侵害的。这个所有权业主的主人地位搞好了,我们国家民主的基础也就搞好了。所以,不要把业主权利被侵害当成完全的坏事,通过业主主张权力,通过斗争获得权利的过程对于中国是大大的好事。我们不需要简单的把权力收回给政府,一个是往往基层政府官员本身不可信,一个是业主(人民)的权力要人民自己主张,政府的职责是对正义的支持,而这个支持现在的法律已经规定的很好了,问题是基层政府没有执行和对开发商或者物业的违法甚至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解决,简单的制定把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责任交给地方一级政府,是不会有什么实际意义的。(2009年9月8日*民盟*杨毅,积极分子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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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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