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良· 今年九月底,盟省委基础教育委员会就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意见召开研讨会。我受盟市委基础教育委员会之托前往参加。现将我在会上发言的一部分整理如下: 中央政府的投入是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前提和保障。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决定要求将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将基础教育发展水平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 1985年我国就开始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二十年以来,虽然成绩不小,但问题也不少。城乡教育的差距很大,在农村占有70%以上的义务教育对象,只占有将近30%的教育经费,城市的适龄对象的学生30%,却占有70%以上的教育经费。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有24个省市总共拖欠农村教师工资154.41亿,目前农村约有几十万代课教师。以我省为例,生均公用经费在省平均数以下,中学56个县,小学49个县,有些甚至是零。厦门生均公用经费为思明区1800多元,同安、翔安300多元,只有6倍之差,算不错了。有些县市甚至是几十倍、几百倍、上千倍之差。我省还算是东部沿海地区,试想中部、西部广大的农村山区的状况?教师的紧缺,最基本的设施和费用都没有,怎么能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呢?由于不少农民还达不到真正意义的脱贫,因此溜生、辍学、失学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教育投入较有保证,但却大办重点校、示范校、窗口校,择校热持续不断,导致强校越来越强、弱校越来越弱的局面。有的名校的校长办公室的造价比一所农村小学还高。再说,乡镇承担的义务教育培养的人才又留不住,最终都投奔到城市去,尤其贫困地区的乡镇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是极不对称的现象。体现教育现代化的民主性、公平性何在? 早在1960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就通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关于“教育机会”方面,其中制定一条具体原则:“使初等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我国邻边的国家,如朝鲜、老挝、越南、柬埔寨、缅甸、泰国、尼泊尔等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连非洲的穷国乌干达也如此。 有人测算过,我国在农村占70%以上的儿童,如果按初中生每人1000元,也就是675亿元。国家财政去年新增财力就将近5000个亿,国家是有能力做到免费义务教育的。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教育的投入仅占GDP的2%左右,为什么总是甘愿落在发展中的国家之后呢?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推给民办,这是不负责任的推卸。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而义务教育是要让少年儿童处在同一起跑线上,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起码条件,这个保底教育是不可以听任市场摆布的。义务教育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不但能产生人力资本,而且为政治信仰、道德规范的灌输提供很理想的途径。有利于社会道德的正确取向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如果我们能节制和堵塞一些不必要的浪费,用来弥补教育投入,那该多好!如2004年,公款吃喝花费2000多亿,公车耗费3000多亿,公款赌资丧失2000多亿,公款旅游2000多亿,为什么这些公款消耗如此轻而易举,随心所欲呢? 总而言之,中央政府应该为实施义务教育提供最基本的资金保障,改变“希望工程”唱高调义务教育唱低调的做法。 国务院强调基础教育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意义,为什么有关的执行部门都置之度外,在基础教育的预算投入层层挤占、克扣、挪用呢?从中央财政到地方省市,近几年来反而逐年降低?所以为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还必须制定《义务教育投入法》,以法律形式刚性固定下来,哪一级不保证教育投入,有与义务教育法相抵触的行为,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还要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根据各省市、各经济区域、各城市和农村的差异,规定学校的规模,基本设施与资源、学校的管理和编制、课程的设置与教学时数包括班级的学生人数等等,以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而不是低水平的名不符实的普及。 增强义务教育法的威慑力,严厉追究和惩处违法的责任。 有的政府官员把办教育看成包袱,教育的投入是额外负担。办教育一时看不到经济效益,且政绩又不显著。地皮卖给开发商乐此不疲,划给学校斤斤计较。对教育热心不高,关注表面化,明摆着的问题,听之任之,充耳不闻,敷衍塞责。你再多讲,干脆叫你去告。大家看不到有哪位政府官员因违反义务教育法而受到法律制裁。除非某些学校领导乱收费被处罚,难怪人家说义务教育法是“豆腐法”,软弱无力,缺乏威严,殊不知教育的进步是社会的进步,教育的贫困是未来的贫困。无知和愚昧伴随着人的一生,社会怎么能进步呢?一个素质低下的民族是强大不了的。据说日本对教育极其重视,有的县长因为没有执行义务教育法,迫于法律的压力而跳楼自杀,法的威严可想而知!呜呼!我国何时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呢? 此外,在义务教育规定的适龄少年,失学、辍学、溜生甚至犯法,不能只责怪学校的老师和领导,应该做具体分析,如果是监护人和社会的责任,也应该加以追究。 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切实有效地发挥监察督促的作用。 应该把教育督导看成是最直接、最及时的监督、审查、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机构,不能使这个机构成为一种摆设,徒有虚名,经费紧缺,连录相录音设备都没有,开展活动效果有限。该机构聘请有丰富经验的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是正确的,但是不能成为教育部门的附属机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实施”。所以应该由同级的政府直接领导,并且要现任在职的政府官员挂帅,把教育督导机构最好搬到政府大楼办公。让政府官员有机会深入到第一线,耳闻目睹,感同身受,知根知底。这样,才会有利于及时地、直接地、有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这也可以作为衡量这个政府是否有法制观念,是否真心实意办好教育的一个尺度。如果政府本身对于贯彻国务院的决定,执行国家的法律不认真、不得力,那么政府的威望将大打折扣。